2008年5月24日 星期六

家(二)

爸媽愛這個家,是超出我所想像的。

爸爸日間是醫院工人,夜間是的士司機,每天休息的時間很少。媽媽當過工廠女工,後來轉職護老中心家務助理,與護士相若,同樣是種厭惡性工作。爸媽工作相當勞碌,但很奇怪,在我的記憶裡,他們經常陪伴我們三兄妹,帶我們去公園拍照、去電影院看《七彩老夫子》、去大家樂吃扒餐、去荔園玩、去尖沙咀欣賞聖誕燈飾、教我們做功課、考試前和我們一起溫習……我每一個階段的成長片段,總是有爸媽的份兒,他們給我的,都是快樂回憶。打從中學開始,我已立下心願:將來要好好供養父母。

我和哥哥長大了,順利升讀港大和中大。畢業後,我們仨找到穩定的工作。爸媽從沒要求過我們給多少家用,都是我們甘心樂意付出的。金額,不論是達百、千、萬、億哪個單位,是用來還清爸媽對我們的恩情嗎?即使將全副薪水交給他們,就可自以為慷慨嗎?劬勞之恩可以用金額來計算嗎?斷乎不可。

我的第一份工作是在大學裡做研究,薪金不算多,我每月把半數交給爸媽。他們替我還清了大學學費貸款。當然,他們也要供養自己的父母,即是我的奶奶、外公和外婆。爸媽不喜歡虧欠人,最窮的時候也盡可能不向他人賒貸;即便不得已舉債周轉,也寧省衣省吃,務求盡快還清債項——光明磊落,是我在爸媽身上學會的。

(待續…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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